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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10萬元磁磚運輸途中受損,法院竟判廠商全額賠償!

發佈時間:2025-01-14點選:0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起磁磚交易合約糾紛案件。
 
原告李某某2020年8月向高安市人民法院起訴:
其因承包萬載縣人民醫院西院住院部裝飾裝修工程,於2019年11月8日向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購買瓷磚一批,總價值103500元,雙方約定交貨地點為萬載縣。
 
據李某某稱,其已經依約定支付了貨款,但截止到起訴之日起,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一直未交付該批瓷磚。雖經李某某多次交涉,該公司屢屢以該批瓷磚在運輸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受損為由拒絕交貨。
 
因此,李某某向法院提出:請求判令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賠償其貨款損失103500元以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江西某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在審理中辯稱:
1.李某某陳述的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其購買的第一批貨購買時間是11月8日,轉款時間是11月7日,金額為54510元,這車貨發生交通事故後,原告再次轉款購買第二車貨,並非一次購買兩車貨,第二車貨原告已經接收;
 
2、李某某是自行提貨,因此路途的風險由原告自行承擔;
 
3.運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受損,這個損失應該由李某某向肇事司機主張權利。

高安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2019年11月7日,李某向江西某陶瓷有限公司購買一批磁磚,並向被告支付了貨款。
 
2019年11月8日,江西某陶瓷有限公司委託某汽運公司運輸案涉貨物,並向李某出具銷貨單一份,上註明「客戶:萬載李某某,到貨工程名稱:萬載縣民院西院,聯絡人:XXX,瓷磚品牌為XXX      ,規格型號為800*800,數量1300件,單價75元,金額為103500元」。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在銷貨單上透過加蓋公司公章予以確認。
 
2019年11月9日,運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案涉貨物受損,李某某無法接收貨物。
 
根根據上述查明事實,針對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貨物在運輸途中受損的風險由賣方還是買方承辦以及損毀貨物價值的焦點。

高安市人民法院認為:
在買賣契約中,在標的物交付前,風險由出賣者承擔;標的物交付後,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本案中,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向李某某出具的銷貨單中載明,到貨工程名稱為萬載縣人民醫院西院,且該公司辦理了貨物運輸,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另行約定交貨地點,應視為雙方交易的交貨地點約定為萬載縣人民醫院西院,故其貨物風險也應隨貨物交付發生轉移。
 
關於損毀貨物價值是103500元還是55752元的問題。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向李某某出具的銷貨單上載明了瓷磚金額為103500元,銷貨單上加蓋該公司公章予以確認,該公司主張案涉標的物的價值為55752元,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因此高安市人民法院認定損毀貨物價值103500元。

最終,高安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某貨物損失款103500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2370元。

(文章轉載自陶瓷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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